(2017)赣088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云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81刑初47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云禄,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现居家中。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禄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云禄途径井冈山市新城区罗浮苑3栋1单元时看见路边停放了一年红色电动三轮车,因自己需要一辆三轮车来送货,便临时起了盗窃心思。2017年3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云禄来到井冈山市新城区罗浮苑将电动车偷走,停放在自己家中用于送货。经鉴定,被盗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25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云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云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云禄路过井冈山市新城区罗浮苑3栋1单元,看见有一辆红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刘云禄当即打算凌晨时分来把这辆车偷走。2017年3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刘云禄再次来到井冈山市新城区罗浮苑,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还停放在原地,因为没有上锁,被告人刘云禄直接将这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开走,停放自己家中用于送货。2017年4月4日,被告人刘云禄被传唤归案,所盗窃的淮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被被害人刘某领回。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825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井冈山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照片、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现场照片,收款收据,勘验笔录,身份证制证信息状态查询,吉安司法鉴定中心(2017)价鉴字039号鉴定意见书,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刘云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云禄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云禄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剑勇审 判 员 肖新华人民陪审员 林小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滢红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