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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晓盛与严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盛,严洪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923号原告:章晓盛,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严洪刚,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章晓盛为与被告严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严洪刚归还借款160000元整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晓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洪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严洪刚向原告章晓盛借款16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归还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严洪刚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洪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晓盛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60000元自201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900元,由被告严洪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俏璐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