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栾德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栾德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64号原告: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经营者:车振昌,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栾德文,现住公主岭市。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与栾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撤诉。案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