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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栾德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栾德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64号原告: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经营者:车振昌,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栾德文,现住公主岭市。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与栾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撤诉。案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公主岭市莲花山世纪饭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