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金刚与张帅、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刚,张帅,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657号原告:孙金刚,男,1957年7月12日汉族,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帅,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原告孙金刚诉被告张帅、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金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金刚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