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天桥区林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天桥区林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桥区林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紫金山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丁祥泰,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20009号。法定代表人:阴法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济南天桥区林桥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高新国用(2009)第05000**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桥区林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对此无异议,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桥区林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