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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韦振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31号被执行人韦振东,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韦振东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1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振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振东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华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枝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