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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18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1856-2号原告(反诉被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法定代表人:汪某。被告(反诉原告):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投资人:常某。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提起反诉。2017年8月21日,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陇西县首阳镇砖瓦厂负担。审判员林有霞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晓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