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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金某4、金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田某,金某3,金某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295号原告金某1,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金某2,男,1940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田某,女,1949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金某3,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金某4,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1诉被告金某2、田某、金某3、金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金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德军-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