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丽华、淄博金五福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华,淄博金五福餐饮有限公司,刘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金五福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凡,女,汉族,现住淄博市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华与被执行人淄博金五福餐饮有限公司、刘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丽华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