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玲与崔亮、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崔亮,王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516号原告:杨玲,女,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崔亮,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秀梅,女,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玲诉被告崔亮、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亮在蒙城县玖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股权。担保人孙宏昌以其位于蒙城县东城路西侧的房屋(产权证号:蒙房产证2000私字第5187-××号)提供担保。担保人崔军以其位于蒙城县葡萄园居委会葡萄园新村3-1-1户的房屋(产权证号:蒙房产证2000私字第5049-××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亮在蒙城县玖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500万元的股权。二、查封担保人孙宏昌位于蒙城县东城路西侧的房屋(产权证号:蒙房产证2000私字第5187-××号)。三、查封担保人崔军位于蒙城县葡萄园居委会葡萄园新村3-1-1户的房屋(产权证号:蒙房产证2000私字第504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柏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