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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20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0317号原告:钟某某,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菲,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叶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不在上海市虹口区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叶某提供了一份《居住证明》,载明:“兹证明叶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自2013年至今居住在开鲁四村XXX号XXX室。”叶某称《居住证明》的落款人均为上海市杨浦区开鲁四村XXX号的居民。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某提供的上述居住证明不足以证明其连续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开鲁四村XXX号XXX室至今已达一年以上。据此,本院依叶某的户籍所在地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叶某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叶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