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0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富与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富,徐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370号原告:曾富,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中专文化,住昆明市盘龙区,现住楚雄市。被告:徐信,女,1990年9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原告曾富与被告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曾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富负担(已交)。审判员  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海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