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年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年妹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55号罪犯林年妹,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霞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年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1816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以执行机关对罪犯林年妹提请减刑建议不当,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建议法院对罪犯林年妹裁定不予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李斌、蒋媞,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年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年妹年满65周岁以上,属老年犯。本次减刑起始间隔自2015年2月10日入监,至执行机关呈报减刑2017年7月18日止,为2年5个月;自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1620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年妹系老年犯,虽入监服刑已2年5个月,但间隔期内累计考核积分仅1620分,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提出罪犯林年妹不符合减刑条件,对其不予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年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