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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本国与被告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福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国,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福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715号原告胡本国。被告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燕平。被告湖南福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本国与被告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福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本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福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本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本国撤回对被告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福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蒋成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