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鲁建忠与韩建忠、李晓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建忠,韩建忠,李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鲁建忠,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韩建忠,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李晓洁,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鲁建忠申请执行韩建忠、李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建忠、李晓洁的银行存款7277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自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