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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271号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816室。法定代表人:朱轶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溶梨,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峰,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郭和通。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东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刚审 判 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吴 栋书 记 员  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