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庆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672号罪犯李庆,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津高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维持上诉人李庆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21年5月24日。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李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李庆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王业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仝伟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