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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江水与韩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水,韩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801号原告:李江水,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韩国栋,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江水与被告韩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江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李江水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