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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景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凡雷、尤维娜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景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凡雷,尤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09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景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孟凡雷,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尤维娜,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孟凡雷、尤维娜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