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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82号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蔡志强,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周小会,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081财保142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保全人蔡志强、周小会在银行的存款33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蔡志强周小会相当于33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蔡志强、周小会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