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82号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蔡志强,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周小会,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七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081财保142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保全人蔡志强、周小会在银行的存款33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蔡志强周小会相当于33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蔡志强、周小会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