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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浩然与徐明、袁雪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然,徐明,袁雪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486号之一原告:冯浩然,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骁,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袁雪霞,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住所地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浜村10组(金桥北区**幢)。经营者:徐明,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冯浩然与被告徐明、袁雪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冯浩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浩然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明、袁雪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冯浩然负担。审 判 长  耿杰圣审 判 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