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浩然与徐明、袁雪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然,徐明,袁雪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486号之一原告:冯浩然,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骁,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袁雪霞,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住所地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浜村10组(金桥北区**幢)。经营者:徐明,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冯浩然与被告徐明、袁雪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冯浩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浩然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明、袁雪霞、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恒香源食品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冯浩然负担。审 判 长 耿杰圣审 判 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