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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94年4月7日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尤学、浦绍宇,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鲁某某,男,彝族,1982年1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787.9元的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