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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解淑珍、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淑珍,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解淑珍,女,汉族,1965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5。法定代表人:王会友,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解淑珍与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483.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到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将案款9658元交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将剩余案款付清。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7)鲁028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