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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达葆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钟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达葆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钟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达葆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28215N。法定代表人:闵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钟建文,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身份证号“35262519820407043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达葆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达葆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强制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2执113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