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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俊喜、朱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喜,朱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3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喜,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锋,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乃新,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上诉人李俊喜与被上诉人朱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俊喜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豫07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俊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吕 亮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