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领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银瑞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寅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领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银瑞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寅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5755号原告:宁波领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84779428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扬善路**号*楼E3-13工位。法定代表人:颜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鹏飞,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节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海曙银瑞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8223774Q)。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村。法定代表人:俞满意。被告:宁波寅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9083641H)。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周霄。原告宁波领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银瑞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寅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客观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领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0元,由原告宁波领尚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先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