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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曹福军申请执行吴振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军,吴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曹福军,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24号2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吴振辉,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毓智路4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162号裁决书,受理了曹福军申请执行吴振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振辉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79号金源花园A栋8层C号,建筑面积为144.9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708969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黑01执830号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分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162号裁决书,受理了曹福军申请执行吴振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振辉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79号金源花园A栋8层C号,建筑面积为144.9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708969的查封。附: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