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亮优灯具经营部诉陈力吴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亮优灯具经营部,陈力,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亮优灯具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经营者:董恕凌。被执行人:陈力,男。被执行人:吴伟,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