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9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陆亚想与岑志海、岑进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想,岑志海,岑进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9民初807号原告:陆亚想,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委托代理人:岑勋汝,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岑志海,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被告:岑进升,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原告陆亚想诉被告岑志海、岑进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予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郭青华担任法庭记录。庭审中,原告以需要另行收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亚想负担。审判员 邹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青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