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殷丽红、刘莹与殷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丽红,刘莹,殷海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丽红,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辉,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莹,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海军,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上诉人殷丽红、刘莹因与被上诉人殷海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2016)内2224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丽红、刘莹于2017年8月21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殷丽红、刘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丽红、刘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殷丽红、刘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晓梅审判员云峰审判员刘立岩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