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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海琳饭店、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海琳饭店,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海琳饭店(注册号371021600028881),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松徐家村北。经营者王晓霞(身份证号码3706331970********),女,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泊于镇温泉寨村。法定代表人车福建,系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之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2358.4元(含执行费661元),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6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