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5执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贺海龙、农春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海龙,农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5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海龙,男,壮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被执行人农春光,男,壮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海龙与被执行人农春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桂0105执5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D栋2单元604号房,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农春光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D栋2单元604号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绍锋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满胜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