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安文、谭培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安文,谭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冯安文,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谭培林,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安文与被执行人谭培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胡志远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年底付清3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安文与被执行人谭培林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