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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朱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2民初123号原告: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某,系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乡长。地址:文县石鸡坝乡石鸡坝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系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XX所所长,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男,现年50岁,农民,住文县。原告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文县石鸡坝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