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谢光水、李洪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水,李洪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34号申请执行人谢光水,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李洪财,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山市。谢光水与李洪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06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光水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洪财归还板皮款及运费44700元及诉讼费损失4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洪财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案件标的419428.86元,多为终本结案。被执行人李洪财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峡口镇合新村天堂17号房屋在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抵押贷款,该房屋另案正在处置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财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光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洪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