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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方铃申请执行杨慧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铃,杨慧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方铃,女,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慧嫔,女,1974年10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3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方铃与被执行人杨慧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25.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慧嫔系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职工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慧嫔在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的工资收入人民币76863.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及支付费用。前述款2017年9月提取人民币1863.00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每月提取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