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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某与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1105号原告:沈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沈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贺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紊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