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某与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1105号原告:沈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沈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贺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紊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