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明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侯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明洁。委托代理人:钱吉星、秦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张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