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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国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上,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文瀚、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李国上吃饭时喝了白酒,次日7时40分,李国上驾驶鄂E×××××号江淮牌小型客车沿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行至与玉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国上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6.3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宜)公(司)鉴(化)字[2017]477号物证检验报告,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报告,户籍资料,证人刘某、张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国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李国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泽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