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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国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416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兴,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国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