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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金雁与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雁,王秀珍,李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35号原告李金雁,女,1945年6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秀珍,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元,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锐,女,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雁诉被告王秀珍、第三人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雁于2017年8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8元,退还原告3284元。审 判 长  塔 娜审 判 员  徐庆芳人民陪审员  潘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图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