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金雁与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雁,王秀珍,李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35号原告李金雁,女,1945年6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秀珍,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元,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锐,女,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雁诉被告王秀珍、第三人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雁于2017年8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8元,退还原告3284元。审 判 长 塔 娜审 判 员 徐庆芳人民陪审员 潘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图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