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2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会兰、李兴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兰,李兴敏,韩君青,李子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会兰,女,1955年2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兴敏,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君青,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子正,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会兰与被执行人李兴敏、韩君青、李子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