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世海、刘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海,刘万军,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邓世海,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万军,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秀英,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世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万军、张秀英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