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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金荣与吕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荣,吕付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23号原告:李金荣,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吕付春,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金荣与被告吕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荣及被告吕付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1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吕付春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7个月后还款。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被告吕付春辩称:收到原告17000元属实,其作为中间人为原告办理病退,现钱已给合川区人社局梁宇,是通过梁宇办理病退,合川区公安局已按诈骗罪对梁宇立案侦查,现案件已提交合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无偿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1月27日,原告李金荣为办理病退手续向被告吕付春支付17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梁宇采取上述方式,通过粟道碧,粟道碧又通过吕付春联系了被害人李金荣办理“病退休”,并由粟道碧代李金荣向梁宇交纳费用17000元。梁宇给李金荣造成经济损失17000元。……判决如下:三、责令被告人梁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赔名单中包括本案原告李金荣,退赔金额为17000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核心要素在于双方之间有无借款的合意。本案被告出具借条并无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已经(2014)合法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由案外人梁宇退赔原告,且退赔的金额与原告本案主张的金额一致,原告无其它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金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