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海顺与金明哲、金吉哲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金海顺,女,1953年9月19日出生,图们铁路幼儿园老师,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全海淑,女。被执行人金明哲,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图们市石岘镇建设管理所职员,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吉哲,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金海顺申请执行金明哲、金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图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海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277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01)图执字第351号执行案件中,履行了执行款10000元;(2007)图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中,履行了执行款15000元;2017年8月12日金明哲履行了20000元,申请人金海顺放弃其余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01)图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