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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天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瓜州天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瓜州天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红,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长福,男。本院在执行瓜州天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瓜民二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长福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1473元、诉讼费537元、执行费80元,共计1209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对其司法拘留,后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致使本案在法定审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和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