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霍广祥申请执行王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广祥,王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07号申请人霍广祥,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彦庆,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广祥与被执行人王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广祥撤回对(2014)呼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