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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霍广祥申请执行王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广祥,王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07号申请人霍广祥,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彦庆,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广祥与被执行人王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广祥撤回对(2014)呼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