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合金与李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合金,李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3464号原告:郑合金,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李英文,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郑合金诉被告赵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合金到庭参加诉讼,李英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合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英文偿还借款本金9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李英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英文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4月18日向郑合金借款93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李英文出具借条由郑合金收执。经郑合金多次催讨,李英文拒不偿还。李英文没有提供答辩意见。郑合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由李英文出具的一张借条作为证据加以证明。李英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英文于2014年4月18日向郑合金借款9300元,出具一张借条交付郑合金收执,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或还款期限。事后经郑合金催讨,李英文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英文向郑合金借款的事实,有李英文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英文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郑合金诉请按2%月利率计息因双方汉有约定,不予支持。双方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因李英文未能偿还,郑合金随时有权依法催讨或诉至法院请求保护。综上所述,郑合金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英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英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合金借款93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郑合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李英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庄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巧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