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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刑初5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深泽县。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东三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三村“10KV556故城线T13F3分支05号”电杆处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受伤住院、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田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晋州司法鉴定中心[2016]检字第03448号《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王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2mg/100ml。2016年8月16日经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王某一次性给予被害人24500元赔偿款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6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 伟审判员 张运启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