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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燕文、何燕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燕文,何燕花,肖心爱,张艳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9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燕文,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上诉人(一审被告):何燕花,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曾用名何艳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肖心爱,女,汉族,1964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一审被告:张艳平,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现住。肖心爱因与何燕文、何燕花、张艳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肖心爱与何燕文之间的转让合同;2、何燕文、何燕花、张艳平返还肖心爱支付的押金22000元及其同期银行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至退还押金为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2016)豫02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何燕文、何燕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24日原告肖心爱与被告何燕文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何燕文于2013年7月1日将开封市福利彩票第41020023号投注站转让与原告经营。2013年6月24日前原告向被告何燕文交付机器押金22000元。庭审时,何燕文认可收到原告机器押金17000元,何燕花认可收到原告机器押金5000元。另查明,开封市福利彩票第41020023号投注站2014年2月19日前业主为何润玲,现为马某。该投注站现处于暂停销售状态。再查明,开封市福利彩票第41020023号投注站彩票机在肖心爱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何燕文转让开封市福利彩票第41020023号投注站的行为,应经过业主何润玲的同意。庭审时,被告何燕文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润玲同意其代为转让开封市福利彩票第41020023号投注站,故被告何燕文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转让合同效力待定,后何润玲也未追认被告的转让行为,故该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原被告之间应相互返还因该转让行为而取得财务。原告关于被告何燕文、何燕花、张艳平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押金2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张艳平未收取其押金,故张艳平不应承担返还责任,被告何燕文、何燕花应按照实际收取原告的押金予以返还,同时原告肖心爱也应将开封市福利彩票第41020023号投注站彩票机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何燕文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心爱押金17000元;二、被告何燕花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心爱押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何燕文、何燕花负担。何燕文、何燕花上诉称:一、4102050023号福利彩票站业主是上诉人的姐姐何润玲的,房子也是何润玲的,何润玲在2009年就把投注站全权委托交给何燕文处理一切债权债务事宜,并写下委托书一份,在福彩管理站有备案,所以上诉人有权处分投注站。二、要求肖心爱立刻归还机器并支付上诉人承包费、房租共计19100元;上诉人何燕文因为此事导致身体状况出现癌变,故请求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何燕文精神及身体损失费10000元。两项共计29200元。肖心爱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艳平未到庭答辩。二审期间,何燕文提供新的证据。一是书证一份。2009年10月25日何润玲委托何燕文全权处理涉案的投注站与房屋的委托书。二是现涉案投注站业主马某的证明材料。证明何润玲委托何燕文与马某办理交接手续。三是涉案投注站邻居蒋某的证明。证明肖心爱委托何润玲找人接手投注站,何燕文因为房租问题与肖心爱多次吵架。肖心爱质证意见:一、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在何燕文与肖心爱签订转让合同之后,与2013年底与何润玲通过电话,何润玲说不知道转让投注站之事,并说让何燕文把钱退还,不卖投注站机器。二、对于马某的证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三、对邻居蒋某的证词不予认可,因为投注站过户问题与何燕文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对于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5日的何润玲出具的《委托书》,该证据实际为证人证言,该书证应于一审期间提交,现在二审提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何润玲未到庭作证,因此本院对于何燕文二审提交的何润玲的《委托书》不予采信。对于蒋某的证人证言,因证人蒋某未到庭作证,因此本院对于其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于证人马某的证人证言,肖心爱不予认可,且马某未到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期间肖心爱提供2014年3月20日马某向市级福彩机构缴纳投注站押金收据(复印件),证明2014年3月20日何燕文与马某办理了投注站过户手续。何燕文质证意见:对肖心爱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何燕花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因何燕文予以认可该事实,因此本院对肖心爱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肖心爱签订转让涉案彩票投注站合同经过了业主何润玲的授权,故何燕文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转让合同效力待定,后何润玲也未追认转该转让行为,该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所以肖心爱与何燕文之间应相互返还因该转让行为而取得财务。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何燕文、何燕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何燕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心爱押金17000元;何燕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肖心爱押金5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何燕文、何燕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翠莲审 判 员  周超举代理审判员  张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雪南 微信公众号“”